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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信息查看: http://www.esteri.it/MAE/IT/Italiani_nel_Mondo/ServiziConsolari/AttiNotarili/

公证人服务需是意大利公民。为了享有法律,需通过向该邮箱 chongqing.consolare@esteri.it 预约,指出其个人情况、通讯地址、想要询问的法律条款或服务

生效于2011年2月3日的指令,授予领事馆的职能和权利,根据2005年11月28 日第14章第18款第246条的法律规定,公证服务不能提供给个人或外国法人实体。他们需向本地的公证人获取。246,公证服务不能提供给个人或外国法人实体。它们必须从本地公证人获得。公证服务如要在意大利生效,需翻译成意大利文通过中国外交部,后移交至领事馆办事处。

最后,需向所在省份的领事馆的公证处办公室转达地址。

 

重庆市公证处办公室

联系方式 – 总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

电话:0086(23)8657 5550/0086(23) 6360 0055

联系方式 – 黄泥磅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0号

电话:0086(23) 6708 5800/6708 5801

向公众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30

 

成都公证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羊市街22号

邮件: CDGZC@QQ.COM

 

昆明(明信)公证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C座3-6楼

电话:4008874885

邮箱:kmmxgzc@163.com

 

贵阳(国立)公证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南路11号中山大厦B座四楼

电话:0086(851)5818008

邮箱:ou_ming@qq.com

 

领事馆公证处将会处理那些现有的和最新申请的文件,来负责备案以及开具复印件和摘要。

公证服务是针对暂居或久居国外的意大利公民。

公证处服务向领事馆办公室问及最多的需求:

  • 委托书
  • 公开遗嘱
  • 公开证书
  • 鉴定活动

 

委托书

委托书是由单位向其他人来代行其职务、代理以及完成重要事项来打到最终的目的(如:售卖、购买、管理、捐献、受赠、组建或解散公司、申请结婚预告等)。

委托书分为两种类型:

普通委托书:根据文件,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现在及以后的一切相关事务。普通委托书在不确定的时间开具;特定委托书:根据文件,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的部分相关事务。委托结束时特定委托书即停止生效。

 

公开遗嘱

经由领事馆公证处的办公室重新回到有关在海外公民最后遗嘱的声明文件中去。

公众遗嘱是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由公证部门正式授权时的立嘱人意愿的声明,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而在秘密遗嘱的情况下,公证处办公室仅限于接收常规的材料及其备案(其内容是保密的)。

最后,亲笔遗嘱不需要公证处办公室工作人员来起草,其可以在任何地方或经由任何人来备案。该遗嘱通常会被提交给公证处办公室以避免其丢失的可能性,也为了保证遗嘱能在立嘱人死后第一时间公开。

 

公开证书

这有点类似于一种法律行为(如捐献法),通过其法律规定了其证书公开的形式。

 

鉴定活动

鉴定活动通常是由公证处办公室以为工作人员展开的,也可以是由相关公证部门来展开的。其大体上包括:

  • 签名鉴定:证书中包含有关工作人员对文件签署者的鉴定。为了验证签名,需本人亲持需鉴定文件和税务代码亲临公证处办公室;
  • 照片鉴定:需本人持需鉴定文件及三张相同照片亲临公证处办公室。

 

个人证明

“个人证明”是指“由相关人士制作的代替常规证明的文件”(1968年法律第二章第15款)。其代表了公民在公众登记系统以更加简便的方式提供其个人信息的可能性。

该证明被提供给所以意大利公民和欧洲国家的公民。

提供替代证明的部门也应提供给长期合法居留且有相关公共文件证明的在意大利的非欧盟居民。

个人证明以及代替声明可以用于公共行政部门、受让人以及公共服务的管理者。

未经个人授权,其不可用于私人用途,亦不能在执行司法职责的司法当局使用。

个人证明替代证明

个人证明可以由以下证明来替代:

 

常规证明

可以通过提供以下情况来替代个人证明:

  •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居住地;
  • 国籍;
  • 享有的政治权利;
  •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或丧偶;
  • 家庭状况;
  • 收入来源;
  • 子女出生;
  • 配偶、直系或旁系亲属亡故;
  • 义务兵役服役证明;
  • 在公众行政部门注册;
  • 所取得的学术头衔;
  • 职业职称;
  • 大学或国家级考试;
  • 专业名称;
  • 培训名称;
  • 进修名称;
  • 技术资格证书;
  • 收入或经济状况及其他法律允许的合法收;
  • 在任何协会或社会组织注册;
  • 根据共和国总统令1964年法律第77章第237条、1986年法律第22章第958条法律,完成或未完成义务兵役;
  • 未被判刑;
  • 跟父母一起生活的生活质量;
  • 所有在政府部门登记的相关数据。

 

代替证明声明的程序:

代替常规证明的这些证明可以简单地写在纸上,并签上相关负责人的名字(无需前往公共部门签署)或填写替代证明表格。

此外,还可通过传真、邮寄或其他电子方式向公共行政部门发送文件、契据及证书。

 

公证书

根据共和国总统令2000年第47章第445条的法律,相关人士可以通过该证明来证实个人身份、事实或者未经公共行政部门证实的个人情况。

此外,公证书的替代证明也可以需要结合人物的相关情况,也即,声明人与其有直接的联系且能证明其与原证书相同。

公证书替代证书的声明可以在正式接受授权文件之前或是公证员、文员、政府秘书或市长任命的其他官员之前用来声明事实、身份。

任何时间涉及个人身份、事实以及可证明的其他公开或行政部分时,需证实声明的真实性,有15天的时间来获取证明所需的相关必要文件。

 

常规公证书及代替公证书声明的有效性:

代替公证书声明与原公证书有同样的效用。

一般情况下证书在其生效日起六个月有效,除了法律或规则不允许其有如此长的有效期。如相关人士声称文件内容没有马上生效,与户口证明或是相关人士身份证明的有效期可以被延长,并需签署声明。

 

以下情况下个人证明不能生效

个人证明不能生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 医药;
  • 卫生保健;
  • 兽医;
  • 原籍;
  • 欧盟的认证军队;
  • 专利

 

以下情况下公共行政部门不能向公民索要证明:

当涉及到姓氏、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国籍、公民身份、居住地时,公共行政部门不能索取证明,但需出示证件文件。

数据的登记需要提供非认证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如文件不再有效,相关人士需在复印件的页面边缘注明文件失效的日期。


对于公民提供虚假证明的处分

如果行政部门对于个人证明的真实性存疑,他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核查。

如若提供虚假证明、对其造假或不正当使用会根据法律进行惩处。

该注册人还将因为提供虚假 证明被免除所有利益。

 

身份证明文件

在需要身份证明文件的时候可由同等效力的文件来证明。以下证件可有同等效力:

  • 护照;
  • 驾驶证;
  • 海员证;
  • 退休金存折;
  • 居住取暖设备维修证;
  • 军官证;
  • 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身份证,需有一张照片、印章或其他等效的签名。

如文件已到期,其同样可以被出示,需有相关人士不更改原件内容的复印件。